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1-22 13:23: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1〕459号,下称《指导意见》)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首个中长期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结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贯彻《指导意见》作为今年酒类流通管理的重点任务,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实施《指导意见》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做好工作分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酒类产业特点、酒类消费偏好等因素,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报告、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工作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有效分解落实。正在制订十二五酒类流通相关规划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
分解到各地。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酒类零售企业连锁化率、人员培训数量以及电子追溯体系覆盖全国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城市等量化指标,须逐项逐级分解落实。
分解到项目。结合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等项目,认真落实创新酒类流通体系、建设酒类流通平台、完善溯源管理体系等相关任务。
分解到活动。依托博览会、展会、宣传推介会等活动,有效整合资源,着力开展品牌创建工程、倡导酒类健康消费、弘扬酒类传统文化等相关任务。
分解到工作。结合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加强进口酒流通监管、强化酒类流通企业监测统计等专项工作,寓《指导意见》宣贯工作于日常监管之中。
三、积极争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酒类流通随附单印制和发放、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酒类市场监测统计、酒类流通平台建设、酒类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为推动《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市场分析、趋势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推进以真品售酒、实价售酒等为基本要求、以放心酒示范创建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推动《指导意见》实施的得力参谋助手。
五、开展新闻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以及微博等新型媒体,围绕《指导意见》宣贯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加大媒体监督力度,推行不守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3月20日(周二)前将《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宣贯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将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谈丽萍、贺达水
电话:010mdash;85093867,85093832
传真:010mdash;85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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