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通知 > 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办法

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办法

来源: 市场运行司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1-22 14:23:20

为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统计监测报表报送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是对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我司将根据本办法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自2012年5月起实行月度考核,每月5日前发布上月工作情况,每年3月5日前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遇法定节假日相应延迟。月度考核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和超额奖励分10分,各地总得分为基本分与附加分总和。采用量化计分,共考核四个项目,分别为:样本企业与监测品种选取的数量、样本企业月报表报送率、分析信息报送、市场波动信息报送。前三项为基本项目,分值100分。最后一项为附加项目,分值5分。超额加分5分。

月度考核得分=样本企业与监测品种注册数量考核得分(20分)+样本企业月报表报送率得分(70分)+信息分析考核得分(1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考核附加分(5分)+样本企业数量超额奖励分(5分)-样本企业信息错报扣分。

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70%+及时报送经营年度报表(企业1表)数/样本企业总数×100×10%+管理情况年报表(地区1表)考核得分(按要求报送为100分)×10%+行业情况报表(地区2表)考核得分(按要求报送为100分)×10%。

(一)样本企业与监测品种注册数量考核基本分20分

推荐的监测样本企业数量和标准达到《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附录要求的,计15分。样本企业数量未达到计划数量要求的地区,考核计分标准:实际样本企业数/计划样本企业数×15。

监测品种达到商务部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考核计分标准:实际监测品种数/计划品种数×5。

(二)样本企业月报表报送率考核基本分70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报表。按照《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间报送的报表为及时报送,为每月15日24点前报送。超出规定时间3天(含3天)报送的,按基本得分的60%计分。超出规定时间3天以上的,不计分。

样本企业月报表报送率考核计分标准:及时报送月报表样本企业数/样本企业总数×70+未及时报送(超出3天)月报表样本企业数/样本企业总数×60%×70。

(三)分析信息报送考核基本分10分

各地方研究分析当地酒类流通市场运行情况,报送至商务部并被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采用的,每条信息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考核分5分

此项考核为附加项目。市场异常波动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突发情况;酒类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其他值得关注的市场异常波动。每报送1条市场异常波动信息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样本企业数量超额奖励分5分

此项考核为附加项目。样本企业超出计划企业数量20%及以上的地区,额外奖励5分。超出不足20%的地区不额外加分。

(六)样本企业数据准确性考核

该考核实行差错扣分制,即每月各地报送出现错报数据时,每错1处,在考核总分中扣减0.5分,扣完为止;无错报数据不额外加分。错报数据是指经审核调查发现报送数据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正确、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且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连续多期数据不变且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报送空白数据表或填报数据与业务经营范围不匹配等。

三、其他事项

本考核办法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不要断章取义,并请同时注明:“信息来源: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电话:010-67801973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京ICP备0500409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91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1973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